原心:公民權利不能被「代表」也不能靠恩賜

2013年10月25日 7:50     評論»

◎原心

【新生11月20日訊】我們所說的公民權利,是人類嚮往和追求的幸福生活目標的抽象描述,也是公民具體的政治經濟等利益的明確定義。當我們從道德含義或者理論學說上來研究評價公民權利的時候,我們認為,這些普世的人類與生俱來就應擁有的權利,不是某些個人或者集團賜予其他人的,也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更客觀真理一樣,是永恆地存在於人類知識常識中的觀念。公民應有的權利不受任何理由剝奪,就是因為我們首先承認所有人類有公平平等的地位去追求他們嚮往的幸福生活,也就是說這種發自人類本性的嚮往幸福的內心善良的願望是無法剝奪的,是神聖不容侵犯的。反過來說,只有在反對或者敵視人類普遍認同的幸福目標的觀念驅使下,才會產生公然地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

我們所說的公民權利的「與生俱來」的含義,是指權利是公民的人類本性的屬性,是普世的常識觀念,而不管世俗的法律和道德有沒有明文定義,也不管人們事實上是否擁有,她都是客觀地存在的真理觀念,被人們當成幸福的目的而嚮往追求。顯然,權利所表達的幸福目的,無論是在物質的享有還是精神的感受上,都是必須跟人的具體獨立的個體相聯繫的時候,才能發生功效的。而且,正因為「權利是人類的幸福目的」,所以我們都認同公民權利是勿庸置疑和無需辯駁的。換句話說,我們不需要為「我們是否應該擁有公民權利」而去作正面的論證求證,因為更高層次的構成人類社會的本質屬性已經包含了她。我們只需要做的是「如何地實踐她」,也就是如何地防止他人侵犯我們的權利。具體地說來就是:我們不能恩賜給別人權利,別人也不能施捨給我們權利,我們只需要力求不去侵犯他人的權利,也只需要保護我們的權利不被侵犯。公民權利也就是在以「不阻礙不侵犯他人」的具體形式表示出來的時候,才突顯出她的這種與生俱來的本質屬性。

說中國人普遍缺乏權利意識,更準確地說是中國人甚少能意識到公民權利是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的嚴謹含義,特別是公民權利在實施過程中是只能通過「反向施加」方式來表達的具體形式和基本特徵。我們所說的「反向施加」,指的就是社會上的個人或者集團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當公民權利以法律明文或者道德共識定義之後,她的作用就是表現在保障公民不會喪失這些權利的含義所定義的利益,或者說是防止某些人或者集團阻礙公民追求這些權利所表達的幸福目標。例如,我們不能說「某人給某人選舉權」,而只能說「某人不能剝奪某人的選舉權」,因為公民的選舉權就是我們所說的是天生具有的,不是可有可無的,當法律定義了公民的選舉權的時候,任何正常的公民就具有了這個權利。當一個公民象選舉箱投下他的選票的時候,他不需要解釋他為什麼擁有這種權利,而且,任何公民都無需在法庭上提出任何正面的證據來證明他擁有這個權利。只有當公民遭受到某些個人或者集團的壓制,使得他們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也就是說他們的選舉權遭受侵犯的時候,才需要通過法律,政治,或者道德行動,去爭取他們的本應該有的權利。也只有在依靠社會上的法律政治或者道德力量,來懲罰和阻止這種侵犯行為的時候,公民的權利才表現出她的具體形式和特徵。

中國人對公民權利的淡漠和迷誤,最經典地表現在我們對「代表人們利益」這種欺騙口號的認同上。事實上,我們普遍都能意識到中共所謂「代表」的虛偽性,但通常只是停留在籠統而模糊的反對詞彙上,而不是從公民權利的「神聖不容侵犯」的特徵上來理解和堅持,也就是說我們普遍都沒有意識到權利是天然地屬於我們自身的人類屬性,是保護我們追求的幸福目的不受侵犯的盔甲,一旦脫離我們自己本身,就失去了她的保護作用。

當中共自告奮勇地宣稱他「代表了最廣大人們的利益」的時候,他們所指的是「利益」,從廣泛的意義上理解,也可以認為是中國人們的共同的幸福嚮往目標。我們承認這個「幸福目標」本身是正義的,是包含了人們的普遍期望的,即使她包含著很大程度的政黨集團的私利和理想。我們也姑且不論中共政黨將他們私人黨派的「共產主義理想」強加給中國公民的過程和目的是否正義,我們只需要證明中共的「代表」過程中的執行程序侵犯了中國公民的權利,就足以證明「代表制度」的虛偽性和不正義性。

中共所施行的選舉制度,尤其是基層的選舉制度,並不是全面雙向的選舉制度,而是審查被選舉人和限制選舉人的制度。很顯然的事實表明,即使在最「開明」的八十年代中期,選舉的候選人也從來不是向普通民眾開放的,而是大部分內定的,極少數經過「嚴格審查」民間人物,必須首先承認中共政黨的政治意識,需要預先表態效忠「黨的領導」,更直接地說是必須要附和直接管轄他們的地方權貴勢力的意志和利益。當然有一些比較特殊的例子,例如有些官民關係比較緊張的村鎮,就出現過選舉出來的村長鎮長是一些「反骨頭」,弄得官僚勢力不得不宣布「選舉非法」,動用行政和暴力手段來取消選舉結果。事實上類似的「選舉失控」的問題是越來越多,所有,九十年代以後,村鎮的選舉要麼乾脆取消,要麼就只能內定參選人,老百姓就更不關心了。我就曾經經歷這種滑稽的選舉,當時是在一個省級的國營系統單位,選舉本系統的省人大代表。直到選舉的當天,才從發下的選票橫列的幾個字,知道參選人陌生的姓名,沒有任何介紹,更沒有綱領目標。這種不透明不民主的選舉制度,對普通的老百姓而言,其實是剝奪了我們的知情權的選舉制度,事實上就是以信息限制和政治壓制手段阻礙了公民正常地行使選舉權利,使公民的真正嚮往的目標無法實現。所以說,中共的「代表制度」,正因為在「指定和限制代表人選」的制度定義上,侵犯了公民權利,所以在實施過程中,就必然阻礙和侵犯人們的嚮往的目標。

就專制運作機制的具體過程來分析,當中共說他們「代表了」我們的時候,通常是指他們操控了國家的權力,來「代替」我們實施本應是我們自身的權利,從而也享受了這些權利所包含的本應是我們享有的幸福目的。需要加以區別的是,我所說的「代表」,在此是泛指專制機制的「集權」性質,並不是指中共的「代表」成員在他們的種種「大會」上的「投票」行為。我認為「代表投票」是民主實施過程的「真偽」的問題,而我在此只討論這種「代表制度」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問題。正是因為專制權力的政治行為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才導致了中國人災難深沉的悲慘生活現狀。很多熱衷於「代表制度」的人,通常是因為承認「代表制度」在權力分配的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或者說是「科學性」,因而認同它的正義性。這種錯誤觀念的形成,首先是在於混淆了權利和權力的區別。權力通常是指統治機制所實施的政治行為,它正常的實施目的應該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在現代的民主制度下,權力是不應該帶有黨派和私人的政治目的的,而應是在各種政治衝突和私人意志之間保持嚴格的中立。例如,我們說「警察在行使他們的權力」,通常指的是警察使用強制手段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然而專制社會的災難,恰恰就是在於將實施權力的目的定位在黨派和私人的意志上,造成對公民權力的肆意干涉。

民主制度對權力分配的制衡作用,和基於公民選舉的自由監督力量的威懾作用,保證了權力實施過程的公正平等,從而使得公民權利得到最有效的保障。不公平不正義的專制制度和公民權利的對立屬性,以及它的不透明的分配權力機制和不受限制的行使權力的方式,註定了必然它損害公民權利的結果。中國傳統社會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觀念,就是來自於濫用權力謀求私利的「升官發財」論,官僚權貴可以橫行無忌地行使權力,來任意剝奪侵犯人們的政治經濟人身等所有權利。中共所謂的「代表人們行使權力」的虛偽性質,不僅僅被如今泛濫成災的貪污腐敗和殘暴血腥的事實所揭露,更隨著它的原教旨性質的馬列主義思想的破滅,而被人們看穿了它的反民主反人權反人道反正義的真實面目。

來源:新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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