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的序言和導言

2013年10月26日 0:13     評論»

【新生12月24日訊】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序言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Preface)

人權、民主和勞工事務局發布
(Released by Bureau of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Labor)

起草這份報告的原因

遵照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第102條(b)款規定,國務院向國會提交這份報告。上述法律要求國務卿在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的協助下,向國會提交”一份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作為對最新人權報告的補充,提供更多有關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詳盡信息”。

起草這份報告的方式

1993年8月,國務卿採取措施加強我國駐外使館的人權工作,要求各使館的所有部門提供有關信息並核實有關踐踏人權行為的報告,同時為將使館的工作計劃同推進人權和民主聯繫起來做出了新的努力。1994年,人權和人道事務局經過改組,被重新命名為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反映了對人權、勞工權利和民主等相互聯繫的問題採取了更全面和更有針對性的處理方式。1998年,國務卿成立了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2002年5月,約翰·漢福德(John V. Hanford, III)宣誓就任第二任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無任所大使。

2003年度報告涵蓋的時期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反映了國務院、駐外機構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數百名工作人員一年的辛勤工作。我國駐外使館起草了報告的初稿,收集了這一個時期內各種來源的信息,信息來源包括政府和宗教官員、非政府組織、新聞工作者、人權觀察組織、宗教團體和學者。這種信息收集的工作是有危險性的,美國駐外官員經常在艱難甚至危險的條件下,盡心竭力地對有關踐踏人權的消息進行調查,觀察選舉的情況並援救那些因其宗教信仰而處境危險的人。

各使館完成的初稿被送交華盛頓,由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下屬的各國報告與難民事務辦公室和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進行認真審閱。這兩個辦公室同國務院其他辦公室和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辦公室進行密切合作。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代表國務卿對提交的報告承擔最終責任。在對有關報告進行核實、分析和修改時,國務院官員參考了各方面提供的報告,參考報告的提供者包括美國人權組織和其他人權組織、外國政府官員、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性及地區性組織和機構的代表以及學術界專家和新聞媒體。國務院官員還向研究宗教歧視和迫害問題的專家、各種信仰的宗教領袖以及法學專家徵求意見。報告的指導原則是保證所有的相關信息都儘可能得到客觀、徹底和公正的評估。

本報告將被用作制定政策、開展外交、提供援助和培訓及分配其他資源的參考。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的規定,本報告還將被用作決策的依據,以確定從事或縱容”特別嚴重侵犯”宗教自由行為的國家。對於從事《國際宗教自由法》所指的這類侵權行為和其他侵權行為的國家,本報告中並未點名指出,但是美國政府已經或將與這些國家單獨進行接觸。本報告還將成為美國政府與民間團體進行合作的基礎,以促進對國際公認的宗教自由權的尊重。

用語說明

在許多情況下,《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採用某一個國家”大體上尊重”宗教自由權的說法。使用”大體上尊重”的說法是因為保護和促進人權是一個動態過程,在不限定條件的情況下,無法精確地說任何一個政府全面尊重了這些權利,即使最佳狀況也不例外。為此,”大體上尊重”是描述所有在最全面的意義上努力保護宗教自由的國家的通常用語。因此,本報告以”大體上尊重”表示對宗教自由最高程度的尊重。

(序言部份完)

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導言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Introduction)

人權、民主和勞工事務局發布
(Released by Bureau of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Labor)

美國人長期以來一直珍視他們自己的宗教自由。近年來,他們也開始珍視他們的政府為全世界因宗教信仰而遭受迫害的百萬大眾仗義直言的努力。布希總統反覆重申推動宗教自由是我國一項標誌性的重點工作。布希總統在國家安全戰略中明確表示:”我們將……為促進宗教和良心自由,為保護它不受壓制性政府的侵犯而竭誠努力”,他還堅信:”成功的社會保障宗教自由──侍奉、敬拜上帝而不擔心受迫害的權利”;這些都明確顯示,宗教自由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有機部份。

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宗教自由與美國歷史和美國特徵無法分割。美國的歷史就是從很多人為尋求信仰自由而踏上這片土地開始的。隨著這項自由被寫入我國的建國綱領,它得到保持延續。正如布希總統所言:”宗教自由是我國《人權法案》的核心自由之一,這絕非偶然。它是人類靈魂的第一自由──說出上帝要我們說的話的權利。我們必須維護我國的宗教自由。我們必須為全世界的宗教自由大聲疾呼。”

宗教自由在很多方面的確是”第一自由”,涵蓋了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良心自由等其他基本自由。這些權利共同構成了蘊育民主運動的溫床。它們不僅有利於推進民主體制和民主程序,如代議制政體和自由選舉;還可弘揚民主的風氣,其中包括形成一個珍視和維護人類尊嚴的政府和公民社會。美國在推動宗教自由的同時,也正加速傳播民主。

我們自己的歷史並不完美,但正是因為這樣的歷史,我們格外堅定地保衛我們所贏得的一切。它使我們加倍決心幫助在我們邊境以外的那些因自己的信仰而遭受苦難的數百萬計人民。當年激發我國建國的理念,今天仍是我國政策的支柱。作為一個國家,我們始終維護這樣一個原則,即我們的創世主把基本權利和自由賜予了所有人。我們視這些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宗教自由也就是保護人類固有的其他權利;剝奪宗教自由也就是剝奪一項生而為人的核心原則。

美國重視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絕不僅屬於美國。特別是在過去這個世紀,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在國際社會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承認。這種意識來之不易,是經歷過毀滅性的意識形態、殖民主義和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后才產生的。從這種痛苦中升華出一種對人類共性的新認識,超越文化、種族、宗教和其他差異。這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得到了體現,並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ant> 發稿: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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