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序言和导言
【新生12月24日讯】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序言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Preface)
人权、民主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Released by Bureau of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Labor)
起草这份报告的原因
遵照1998年通过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RFA)第102条(b)款规定,国务院向国会提交这份报告。上述法律要求国务卿在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的协助下,向国会提交”一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作为对最新人权报告的补充,提供更多有关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详尽信息”。
起草这份报告的方式
1993年8月,国务卿采取措施加强我国驻外使馆的人权工作,要求各使馆的所有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核实有关践踏人权行为的报告,同时为将使馆的工作计划同推进人权和民主联系起来做出了新的努力。1994年,人权和人道事务局经过改组,被重新命名为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反映了对人权、劳工权利和民主等相互联系的问题采取了更全面和更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1998年,国务卿成立了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2002年5月,约翰·汉福德(John V. Hanford, III)宣誓就任第二任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
2003年度报告涵盖的时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反映了国务院、驻外机构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数百名工作人员一年的辛勤工作。我国驻外使馆起草了报告的初稿,收集了这一个时期内各种来源的信息,信息来源包括政府和宗教官员、非政府组织、新闻工作者、人权观察组织、宗教团体和学者。这种信息收集的工作是有危险性的,美国驻外官员经常在艰难甚至危险的条件下,尽心竭力地对有关践踏人权的消息进行调查,观察选举的情况并援救那些因其宗教信仰而处境危险的人。
各使馆完成的初稿被送交华盛顿,由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下属的各国报告与难民事务办公室和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进行认真审阅。这两个办公室同国务院其他办公室和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办公室进行密切合作。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代表国务卿对提交的报告承担最终责任。在对有关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和修改时,国务院官员参考了各方面提供的报告,参考报告的提供者包括美国人权组织和其他人权组织、外国政府官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性及地区性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以及学术界专家和新闻媒体。国务院官员还向研究宗教歧视和迫害问题的专家、各种信仰的宗教领袖以及法学专家徵求意见。报告的指导原则是保证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尽可能得到客观、彻底和公正的评估。
本报告将被用作制定政策、开展外交、提供援助和培训及分配其他资源的参考。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规定,本报告还将被用作决策的依据,以确定从事或纵容”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行为的国家。对于从事《国际宗教自由法》所指的这类侵权行为和其他侵权行为的国家,本报告中并未点名指出,但是美国政府已经或将与这些国家单独进行接触。本报告还将成为美国政府与民间团体进行合作的基础,以促进对国际公认的宗教自由权的尊重。
用语说明
在许多情况下,《国际宗教自由报告》采用某一个国家”大体上尊重”宗教自由权的说法。使用”大体上尊重”的说法是因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不限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法精确地说任何一个政府全面尊重了这些权利,即使最佳状况也不例外。为此,”大体上尊重”是描述所有在最全面的意义上努力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的通常用语。因此,本报告以”大体上尊重”表示对宗教自由最高程度的尊重。
(序言部份完)
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导言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Introduction)
人权、民主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Released by Bureau of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Labor)
美国人长期以来一直珍视他们自己的宗教自由。近年来,他们也开始珍视他们的政府为全世界因宗教信仰而遭受迫害的百万大众仗义直言的努力。布什总统反复重申推动宗教自由是我国一项标志性的重点工作。布什总统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明确表示:”我们将……为促进宗教和良心自由,为保护它不受压制性政府的侵犯而竭诚努力”,他还坚信:”成功的社会保障宗教自由──侍奉、敬拜上帝而不担心受迫害的权利”;这些都明确显示,宗教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有机部份。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宗教自由与美国历史和美国特徵无法分割。美国的历史就是从很多人为寻求信仰自由而踏上这片土地开始的。随着这项自由被写入我国的建国纲领,它得到保持延续。正如布什总统所言:”宗教自由是我国《人权法案》的核心自由之一,这绝非偶然。它是人类灵魂的第一自由──说出上帝要我们说的话的权利。我们必须维护我国的宗教自由。我们必须为全世界的宗教自由大声疾呼。”
宗教自由在很多方面的确是”第一自由”,涵盖了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良心自由等其他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蕴育民主运动的温床。它们不仅有利于推进民主体制和民主程序,如代议制政体和自由选举;还可弘扬民主的风气,其中包括形成一个珍视和维护人类尊严的政府和公民社会。美国在推动宗教自由的同时,也正加速传播民主。
我们自己的历史并不完美,但正是因为这样的历史,我们格外坚定地保卫我们所赢得的一切。它使我们加倍决心帮助在我们边境以外的那些因自己的信仰而遭受苦难的数百万计人民。当年激发我国建国的理念,今天仍是我国政策的支柱。作为一个国家,我们始终维护这样一个原则,即我们的创世主把基本权利和自由赐予了所有人。我们视这些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宗教自由也就是保护人类固有的其他权利;剥夺宗教自由也就是剥夺一项生而为人的核心原则。
美国重视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绝不仅属于美国。特别是在过去这个世纪,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在国际社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这种意识来之不易,是经历过毁灭性的意识形态、殖民主义和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才产生的。从这种痛苦中升华出一种对人类共性的新认识,超越文化、种族、宗教和其他差异。这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得到了体现,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ant> 发稿:2003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