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追求公正的秦朝审讯制度

2016年04月20日 3:22     评论»

作者:刘晓《效律》部分条文,现藏于南通中国审计博物馆(猫猫的日记本/维基百科)《效律》部分条文,现藏于南通中国审计博物馆(猫猫的日记本/维基百科)

统一了天下的秦始皇,不仅确定了“皇帝”称号,做了废封国、实行郡县制;采取三公九卿制;统一文字、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统一法令;使车同轨、道同距等诸多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了不起的事情,而且还留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并成为后世各代王朝的范本。

可以说,在秦朝,事无大小,一概有法可依,一切要依法办事。不妨说说秦朝让今人汗颜的审讯制度。根据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封诊式》的记载,秦朝审讯罪犯时必须遵循如下的规定:

一是鼓励运用智慧审讯,不提倡刑讯逼供。《封诊式》中的《治狱》篇云:“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意思是审讯罪犯时,凡能根据其口供的线索去追查,而不使用拷打的办法便能获得犯人罪行的的,是为上等;凡是采用拷打逼供方式的,是为下等;凡是在审讯中采取的方式使犯人恐惧的,就算失败。

如何不采用刑讯逼供就能获知真相呢?《封诊式》中的《讯狱》给予了解答,大意是要依据原告所举被告罪状,传讯被告,各方对质,弄清真相后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各方都把话说完,作为供词,然后认真分析,找出矛盾,逐条追问,令受审者自己做出解释,直到其理屈词穷,真相彰显。在原告、被告“各展其辞”和追问受审者的过程中,不要发现矛盾就立即追问,以避免干扰他们的陈述。另外,只有在受审者已经理屈词穷而仍百般抵赖时,才可以用刑,并要把用刑的原因和情况记录下来以备查考。这样的要求当然对官员是一种约束。

二是要重视证据和调查,不要轻信口供,反对主观臆断。秦朝审讯者对嫌犯进行调查研究的方式有两种:现场调查和函件调查。前者是审讯机关派人到被告作案现场进行实地查验,后者是起诉受理机关向被告的原籍所在机构发出查询的函件,相当于今天的异地审理。

关于现场调查,《封诊式》中的《贼死》、《经死》、《穴死》、《出子》等描述的案例就属于此类。通常的做法是:先由县令派某官吏,率领有专门侦讯技术与经验的“牢隶臣”、“牢隶臣”妻女、医生等,一同赴现场查验。随行人员的多少与组成,视案情的需要而定。如要判断死者是否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时,医生就要跟随。

到达现场后,侦办人员要一一查看死者的情况,特别注意现场的状况、周围环境、知情人的口供等等。如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还要取出样品,当场进行勘验。如《出子》中为了判明原告的婴儿是否死于流产,就要仔细检查胎儿的性别、头发的生长以及流产者的身体情况等。

关于函件调查,《封诊式》中的《有鞫》提供了范例。内称:“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这是讲的一个原籍在甲县但在乙县犯罪的某男子被审讯时,为了查明他的供词和历史,而由乙县向甲县发的公函,“敢告某县主”就是在点明收函机关;“可定名事里”是请核实他的姓名、身份、籍贯等;“所坐论云何”意思是问曾犯过什么罪。

秦代的这两种调查研究方式以及所记载的案例,均在表明秦代的审讯制度确实在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这又哪里看得到暴政的影子?

三是允许被告上诉和进行覆审。秦律判决一般分为两类:宣布无罪和宣判有罪。后者依据罪行的轻重来判罚,同时还要考虑一些量刑原则。在罪犯被初审判决后,仍不服判决的,允许其上诉并要求覆审。这当然是为了防止错判、重判而采取的措施。

秦简《法律答问》中提到:“以乞鞠及为人乞鞠者,狱已断乃听,且未犹听也?狱断乃听之。”“乞鞠”就是复查的意思,方式是犯人自己请求覆审和犯人的亲属或他人代为请求覆审。《史记》列传曾记载汉高祖刘邦在秦朝做亭长时,一次恶作剧重伤了友人、管马车的小吏夏侯婴。这件事被人告到了官府。作为亭长的刘邦,故意伤人会被加重刑罚,所以夏侯婴作证称他不是故意伤人。结果被他人要求覆审,夏侯婴因为涉嫌伪证被监禁了一年多,还被鞭笞了好几百下。

四是惩罚“告不以实”。为了防止出现“告不以实”的情况,秦律还针对“诬告”、“州告”和“告不审”等情况作出了规定。

“诬告”和“告不审”都是指所告与事实不符合,但前者是有意的,即“端为”,后者是无意的,即“不端”。“州告”则是指原告一方反反复复、一而再的以不实之词告发他人。根据不同情节,诬告者接受不同的处罚。

五是体现人伦纲常、等级观念,严惩不孝敬父母者。秦律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官府不予受理。反之,如果是父母告子,主人告妾,则不仅要受理,而且要按照被告父母及主人的要求判决。对于不孝敬父母的子女,秦律惩罚十分严格。《封诊式》中的《告子》中说,某里士五(伍)甲告其子丙“不孝”,“谒杀”,官府立即派人抓捕了丙。

此外,对于制造冤案、错案的官员,要看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有意,则“为失刑罪”,需要严惩;如果是无意,则为“不直”罪,除依照相关法律惩治外,还永不被录用。由于秦朝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监察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官员应该并不多。这也就难怪司马迁《史记》中记载的酷吏中没有一个秦朝的官员。

看看秦朝的审讯制度,看看秦朝的为官之道,今天的中国能够做到吗?这如何不让今天的中国人汗颜?而我们更多的是慨叹:两千多年前的伟大秦始皇给我们奠定了怎样的制度和基业啊!@#

来源: 责任编辑:李婧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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